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实际控制人许锡忠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材(2.930, 0.02, 0.69%)”或“公司”) 2020年3月20日接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许锡忠先生和公司第四大股东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宗宣达”)、第五大股东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阳国中安”)通知,许锡忠先生、海南宗宣达、当阳国中安于近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甘01民初22号传票,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因质押式股份回购纠纷一案,将上述股东诉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0年4月16日开庭审理。上述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 基本案情

  原告华龙证券诉称:2017年3月13日,华龙证券与许锡忠先生签订《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后双方又签订了两份《业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初始交易日期为2017年3月17日,初始交易金额为1,400,000,000元,交易股份数量为132,727,726股,回购利率第一年为7.2%,满一年后为7.25%。后根据二级市场变化,2017年5月2日融资方补充质押了5,530,322股股票;2017年11月6日,融资方支付了5,000,000元保证金;2017年11月30日,融资方归还本金35,000,000元,2019年9月10日,归还本金30,102,821.92元,但仍未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2017年12月,当阳国中安、海南宗宣达向华龙证券出具担保函,承诺为许锡忠先生与华龙证券签订的《业务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12月21日开始,融资方逾期支付利息。

  华龙证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许锡忠先生偿还本金1,334,897,178.08元及相应利息(合计为1,505,139,143.83元);当阳国中安和海南宗宣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华龙证券有权就许锡忠先生质押的三峡新材207,387,072股股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许锡忠先生、海南宗宣达、当阳国中安尚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许锡忠先生、海南宗宣达、当阳国中安表示将积极应诉,积极寻求多方共赢的解决方案。

  二、 涉诉股东之间的关系

  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07,387,072股份,并与公司第四大股东海南宗宣达和第五大股东当阳国中安为一致行动人,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和控制公司的股份合计326,432,922股,占三峡新材总股本的28.09%,为三峡新材的实际控制人。许锡忠先生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与涉诉股东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完全独立,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未造成影响。涉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已被质押,公司并就质押事项发布了公告。如涉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因诉讼被强制执行,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