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偃师建材商曹志伟从偃师市法院3楼坠亡一事引发关注,据偃师市公安局通报,事发前,曹志伟系因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法院,与法院两名工作人员交流时情绪激动。
曹志伟坠楼处。图片由死者家属提供
6月17日,曹志伟的妻子反映,其丈夫所涉合同纠纷案判决已近两年,一直未得到执行。
当天,偃师市委宣传部人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目前,就坠楼事件偃师市成立了调查组,洛阳市中级法院就案件评查成立了调查组。
17日,曹志伟的妻子对澎湃新闻称,14日上午,曹志伟到偃师市法院反映问题,从三楼院长办公室坠下身亡。她称曹志伟是一个人去的,具体情况她不清楚。
天眼查信息显示,曹志伟是偃师市海发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海发建材)的股东,占30.77%的股权。2016年,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后,曹志伟与占股权65.38%的樊占应等股东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
偃师市法院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经招标,2016年1月6日,偃师市海发建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与曹志伟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招标公告明确要求,承租方必须按当时市场价,接收原来剩余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
在纠纷发生前,曹志伟和樊占应已经进行部分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清点,只是在范围、数量上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而未完成交接。法院判决,樊占应等被告在判决生效二十日内按照合同将租赁物交与曹志伟;曹志伟在判决生效二十日内与樊占应完成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移交,并按市场价支付对价。
诉讼双方均上诉到洛阳市中院。洛阳中院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曹志伟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未接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侵害樊占应的权益,对纠纷负同样责任是错误的。事实是樊占应拒不交接,且将私自增加的设备强加给曹志伟,造成无法接收。
樊占应辩称,未完成交接是因合同不完善,曹志伟应负相应的责任,合同约定无缝交接,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由樊占应继续经营是合理的。樊占应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改判《租赁经营合同》无效。一审判决未确定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价格,亦未认定应当移交煤矸石及曹志伟签字确认的新增资产,仅判决移交租赁物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曹志伟方辩称,合同未约定要接收煤矸石,樊占应新增资产和物资的归属、约定不明,曹志伟没有义务接收这些资产。
最终,洛阳市中院维持原判。
判决书提到,樊占应主张曹志伟应当接收其新增的资产,但是《租赁经营合同》未明确约定,双方亦未协商一致,樊占应亦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洛阳中院不再评述。
6月17日,曹志伟妻子告诉新闻,二审判决下来已近两年,判决一直未执行,他们至今未能接收相关物资,樊控制着公司且还在生产。
澎湃新闻致电樊占应,其电话无人接听。此前,他接受上游新闻采访称,他准备找联合调查组说明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情况,以便弄清事情原因,“一个案子,判得原告和被告都不满意。”
17日,偃师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曹志伟因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于14日10时51分从东门进入法院,先后到5楼和负1楼与工作人员交流,11时15份进入法院307房间,与法院两名工作人员交流时情绪激动,11时17分突然从房间窗户处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通报称,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